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後,因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前開所犯案件,業經本院於94年2月17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在卷,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如能覓保確保到庭,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尚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