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己繳納現金後,業經當庭釋放。
二、茲以被告所犯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經傳喚未到,並經命警拘提未果,而被告復為本件具保人,亦未依通知自行到庭,顯然應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