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喜宴人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志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庭 、陳願如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797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交還該土地,係
  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
  之價額為準,房屋之價額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
  字第602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系爭797地號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1,200元,有系爭
  797地號土地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
  20頁),又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797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
  11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1頁),則原告因被告返還土地所
  得受之利益為12萬3,200元(計算式:11,200×11=123,20
  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萬12萬3,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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