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昕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安揚科技股│玉山銀行中│109年11月30│143,000元│BI0000000││││份有限公司│和分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