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劉慎吉劉敏三劉宇耕黃坤興 間信託關係新受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5、6行關於「委託人劉慎吉(於105年12月22日死亡,為 劉榮媄劉憲鴻劉榮珠劉榮華 之被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委託人劉慎吉(於105年12月22日死亡,為劉 蔡雲玉 、劉榮媄、劉憲鴻、劉榮珠、劉榮華之被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劉蔡雲玉為劉慎吉之繼承人,有戶籍資料可稽,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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