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96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豊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玉山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補正民事聲請追加原告狀上 陳志遠 之年籍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檢附其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