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蔡明郎 被告 陳桂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上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