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94號原告 柯凱譯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
邱宇彤 律師被告宙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榮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新證據,本院認有予以查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