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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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9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楊金珠
翁郁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楊金珠之債權人,楊金珠明知聲請人對其有汽車貸款債權,惟恐遭聲請人追索,竟將其購置之新竹市○○段○○○○號、同段1115建號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相對人翁郁涵名下,相對人翁郁涵當時年紀尚輕,應無資力購置系爭不動產,相對人此舉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民國101月7月3日之買賣登記,並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於相對人楊金珠名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項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楊金珠所有,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