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43號原告 費正平 被告 呂梅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138號(改分110年度簡字第5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