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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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字第74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張漢明 被告 林振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