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許美麗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8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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