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514號
原 告 張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竹勝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車牌號碼
00-0000號車主」起訴之原因事實,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
對被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
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簡易程序事件之原告,於起
訴時得僅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原因
事實,不須表明訴訟標的,惟仍應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紀竹勝、「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
」給付新臺幣(下同)424,720元,其請求金額在50萬元以
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然
查,原告僅於起訴狀中記載請求被告紀竹勝賠償之原因事實
,均未記載請求被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賠償之原
因事實為何,亦未具體說明請求金額424,720元之項目及內
容為何,使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亦使被告無從為訴訟上
抗辯、防禦。揆諸首開規定,原告起訴程式即有不備,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本件起訴
之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車牌號碼00
-0000號車主」之訴訟。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