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號
原   告  黃綉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1100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1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6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1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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