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張鴻寶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臺北市○○區○○○路○段○○
號一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