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1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温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三個月即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為限,並應給付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壹佰
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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