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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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 歐凱欣 (原名: 歐羿稜歐彩蓮 )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1)×43×10=3,44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07年11月1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11月1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施雨蓁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施雨蓁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施雨蓁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至10
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應提出應受扶養人之父 施孟辰 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另應提出對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之證明文件。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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