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161號原告 陳秋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捷婕 汽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記載之被告捷婕汽車,無法確認是否為獨資商號或法人,而未載明正確之被告姓名或法人名稱,如被告係法人,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裁判費1,550元,並具狀補正記載正確之被告姓名或法人名稱,如被告係法人,並應補正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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