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續收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續收字第147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王柏婷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ROHITKUMAR(中文名: 楊庫瑪 )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五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二、不具收容事由:本件聲請人為收容時,據以為收容處分之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因廢止居留許可處分尚未合法送達相對人,而於法不合,聲請人聲請續予收容,即難認有理由。
三、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