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簡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謝臺聖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37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臺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檢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臺聖請求刑事再審,並未附具請求再審所憑之裁判書之繕本及證據,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件再審即不合法,將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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