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44號上訴人 李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105年4月2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