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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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38號原告 鐘晉毅 (日本名: 樹中毅 )
鐘慧玲 (日本名: 樹中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告 鄔綺琳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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