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44號原告 李文龍 被告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訴訟代理人 林維禮
魏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請被告於文到3日內確認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變更(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為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如確已變更,請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含繕本),如新委任法定代理人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再檢附委任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