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聲請人 陳春振 上聲請人陳春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發票日82年6月6日、金額500,000之系爭本票,本票號碼究為何?警局出具之報案公函登載NO259352與台端聲請狀登載NO259353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警局出具之報案公函記載有誤,請至報案派出所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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