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晠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7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378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6719元許晠㻧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9日止年息1.845001新臺幣76719元許晠㻧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8日申辦勞工紓困貸款,並簽立『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證一),聲請人於110年6月30日撥付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整予相對人(證二),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二、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繳納至111年7月29日,另聲請人於111年9月2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繳款(證三),已由八里龍形郵局於111年10月4日辦理招領通知,此時聲請人之意思表示即已到達相對人發生催告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證四)。現催告期間已過,相對人仍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據雙方契約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
一、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影本。
二、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三、存證信函影本。
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影本。五、戶籍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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