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林子慈 被告 顏睿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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