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亮佑
陳 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亮佑、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59255│增祥│6月23日起││一│││元│││││├──┼───┼─────┼──────┼──────┼───────┤│002│新臺幣│陳亮佑、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85432│增祥│6月23日起││四五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亮佑、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59255│增祥│7月24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亮佑、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85432│增祥│7月24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
(一)緣債務人陳亮佑前就讀輔仁大學邀同債務人 陳增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1其中4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其餘2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亮佑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4687元未還,且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增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