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聲請人 蔡政城 即阿本工程行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吳春山 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12年2月26日240,758元DG0000000002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12年3月26日240,759元DG0000000003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12年2月26日637,506元DG0000000004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12年2月26日100,833元DG0000000005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12年3月26日100,832元DG0000000006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12年2月26日1,245,892元DG0000000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