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固未明列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然參照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及立法意旨,於此情形,自仍應適用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已由如附表所示案件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則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1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已明白表示「無意見」(見本院第57頁),雖受刑人其後又曾先具狀改稱「不要合併執行,希望可以易科罰金」等語(見本院第61頁),惟經本院嗣於112年2月7日對受刑人進行訊問並確認其真意後,受刑人已明確表明伊最終之選擇為請求定應執行刑,且不會再反悔等語(見本院第82至83頁)。本院考以有關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鑑於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是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固無不許撤回之理,然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無限任令其不安定之狀態繼續,故對受刑人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加以限制,而就裁判之羈束力以觀,應以管轄法院是否裁定生效,作為受刑人可否撤回請求之時點,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於本院裁定之前,既已就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而先後表示有所不一之部分,向本院陳明確定伊最後之真意係請求定應執行之刑,且未據受刑人向聲請人撤回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本於尊重受刑人之選擇權,本案自仍合於法定之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非難可責重複程度,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及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刑,前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87號案件分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經受刑人不服上訴,由本院以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受刑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兼為考量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1/23-106/12/09106/01/23-106/12/09106/01/23-106/12/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判決日期111/07/07111/07/07111/07/0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6111/10/06111/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1/23-106/12/09106/01/23-106/12/09106/01/23-106/12/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判決日期111/07/07111/07/07111/07/0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6111/10/06111/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1/23-106/12/09106/01/23-106/12/09106/01/23-106/12/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判決日期111/07/07111/07/07111/07/0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6111/10/06111/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01/23-106/12/09107年6、7月間109/05/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判決日期111/07/07111/07/07111/07/0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06111/10/06111/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0號(執行中、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1號(執行中、編號11、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31號(執行中、編號11、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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