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118號債權人 陳姿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師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