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68號原告乙○○被告甲○○
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用及兩造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通知命原告於96年08月23日前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