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林建逸精鼎汽車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方毓涵┌─────────────────────────────────────────────┐│支票附表:107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林建逸即精鼎汽│臺灣企銀花蓮分│107年10月31日│37,400元│AH0000000│00000000│││車商行│行││││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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