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原告 尤秋燕
楊晨洸 楊景堯 即 楊允幀 空間設計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 林明毅
蘇淯凱 即 勝岳 工程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易字第263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