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原告 尤秋燕
楊晨洸 楊景堯楊允幀 空間設計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 林明毅
蘇淯凱勝岳 工程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易字第263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