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易瑋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劉易瑋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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