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5號原告 林澤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文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巷0弄0號」,與原告所提租賃契約所載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巷○弄○號」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巷○弄○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郭文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