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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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告 卓政男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榮順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及塗銷苗栗縣○○鄉○○里○段○○里○○段
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告戴榮順、 戴瑞鳳戴福妹戴玉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552 號裁定(109.10.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545 號[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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