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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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告 卓政男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榮順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及塗銷苗栗縣○○鄉○○里○段○○里○○段
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告戴榮順、 戴瑞鳳 、 戴福妹 、 戴玉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