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 蔡裕銘 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按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格式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按法定格式提出起訴狀等,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