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秉緯 上訴人與 謝函霓 因105年度訴字第16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