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哲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榮所犯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榮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3│4│├───────┼────────┼────────┼────────┼────────┤│罪名│搶奪│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5.01│99.08.18│99.08.19│99.08.20│├───────┼────────┼────────┼────────┼────────┤│偵查(自訴)機│雲林地檢100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81號│偵字第1475號│偵字第1475號│偵字第1475號│├───┬───┼────────┼────────┼────────┼────────┤││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虎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95│101年度易字第195│101年度易字第195││││256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11.23│101.05.31│101.05.31│101.05.31│││日期│││││├───┼───┼────────┼────────┼────────┼────────┤││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虎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95│101年度易字第195│101年度易字第195││判決││256號│號│號│號││├───┼────────┼────────┼────────┼────────┤││判決確│100.12.23│101.06.28│101.06.28│101.06.28│││定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