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李翁淑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翁淑春於民國96年1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至民國131年1月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106年1月9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569,54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繳息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巿││遠東││68-7│建│9331│10000分之1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55│嘉義巿忠│嘉義巿遠│住家用鋼│50.5│││││││50│陽台│4.│平│全部│本建││││孝路790│東段68-7│筋混凝土│9│││││││.5││10│方││物之││││之55號六│地號│造十一層││││││││9│││公││共同││││樓22││樓房│││││││││││尺││使用│││││││││││││││││││部分│││││││││││││││││││見97│││││││││││││││││││8,98│││││││││││││││││││0建│││││││││││││││││││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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