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凱吉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在「臺北縣○○鎮○○路五百二十一號」,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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