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044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宇軒(原名李國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7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崔玲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