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 陳雅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醫上字第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期明瞭本院107年度醫上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08年7月1日、7月24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聲請交付該2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在本院庭訊之錄音光碟,僅泛稱:伊為期明瞭系爭事件於108年7月1日、7月24日庭期開庭內容云云,並未指明開庭筆錄之記載有何疏漏或錯誤,而應藉由錄音光碟予以確認及更正,嗣經本院通知應於7日內補正聲請理由,通知書已於109年12月15日送達(見本院卷第9、11頁),詎仍未補正聲請理由,自難認其已敘明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