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伍必霈 被告 白正明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法官王沛元法官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鄭勝傑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