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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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原告 伍必霈

被告 白正明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王沛元

法官蘇宏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勝傑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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