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調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彭蕙欣 、彭○○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彭蕙欣之債權人,相對人彭
蕙欣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99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相
對人彭蕙欣明知聲請人對其有債權,惟恐繼承遺產後遭聲請
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
原因登記於相對人彭○○名下。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無
效,並應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有無效之原因,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
行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
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
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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