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56號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周孝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正許寡間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算至起訴時原告之債權總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查報本件原告主張持有之債權憑證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0年5月18日)止之債權總額(並請分列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各項金額),及主張撤銷標的之價額總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依據及計算式,再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二、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鹿港鎮學子段229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巷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四、被繼承人 洪萬全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五、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遺產附表。

六、被告洪文正於民國109年12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七、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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