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簡字第2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莊立吉
被 告 王煌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0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40萬元,借
款期間自民國102年4月30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借
款利率:前6個月依原基利率(月調整)加0.14%機動利
息,第7個月起依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0.64%機動
計息。嗣後隨引用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被告中途離職或退休時,利率改
依原基淮利率(月調整)加4.64%(目前為年息7.17%)
機動利息。
(二)被告原任職巧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薪資按月轉入被告
於原告斗六分行開立之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惟
被告已離職,自102年8月30日後未再轉入薪資。故被告
借款利率依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4.64%(目前為年
息百分之7.17%)機動計息。依約如遲延給付,逾期6個
月以內按約定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按
約定利息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詎料被告自102年7月30日起違約不按期清償本息,依約
顯然已喪失償還期限利益,應依原契約約定償還本息、違
約金,然雖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為此爰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被告存款
帳戶帳號異動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貸款綜合契約
及戶籍謄本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4,190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