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001號;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308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告訴人因交通事故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與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及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犯嫌,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於永康區調解委員會達成鄉鎮市調解並由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另經本院核定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001號被告陳淑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淑美於民國109年1月8日晚上10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從臺南市○○區○○○路000○0號對面由東往西方向起駛時,原應注意車輛起駛應顯示方向燈及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冒然起駛,適有 吳峮穎 (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南路後方同向駛至,兩車因此發生碰撞後,致吳峮穎人車倒地並受有下背挫傷、肌痛、第十二節胸椎骨折併下背痛及骨盆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吳峮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部分,從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檢察官董詠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何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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