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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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凱隆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9607號被告張凱隆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居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
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凱隆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底某日,向綽號「RICKY」之 黃玉霖 (所涉販賣毒品部分另行起訴)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即據以持有。嗣於102年1月29日上午9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之5租屋處查獲,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0.1996公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凱隆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二)現場照片、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
二、核被告張凱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
0.199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檢察官洪淑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孟燕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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