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雅駿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雅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蕭雅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雅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5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年9月18日凌晨4時29分│├────────┼──────────────┼──────────────┤│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24224號│度偵字第12970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3號│102年度訴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8日│102年2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3號│102年度訴字第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3日│102年4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702號(已執畢)│度執字第4976號│└────────┴──────────────┴──────────────┘